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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审的“借精生子”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5日13:20  法律与生活

  文/相颖

  对于决定“借精生子”的家庭来说,这是一线绝地逢生的希望,还是一枚难以下咽的苦果?

  “我要求离婚!因为孩子不是我亲生的……”2011年2月21日,在安静肃穆的法庭上,原告情绪激动地反复强调这句话。

  作为主审法官,我在接下来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此案不同寻常”。

  关于这起离婚案的原委,还要从一个孩子的身世说起。

  与子无缘

  1998年,22岁的刘峰是一家汽修厂的工人。因为一米八的魁梧身材,同事都夸他有潘安之貌。

  正是在这一年,刘峰遇到了比自己大6岁的李秀。情投意合的两个人,在认识几个月后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在婚后的日子从甜蜜转向平淡时,刘峰夫妇开始考虑要个孩子。可是,三年过去了,刘峰仍然没有等到妻子李秀怀孕的消息。

  夫妻俩觉得不对劲儿,就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让两人陷入绝望:刘峰因患疾病而不能生育!

  此后,虽然两人到处寻医,但都无济于事。从那以后,每当看到小区里到处玩耍的孩子,刘峰都觉得抬不起头来;李秀也沉默不语,下了班只是默默地做着家务活。

  一天,刘峰在阳台抽着烟,一句话也不说。李秀见了,坐在丈夫身边,眼泪不知不觉地流了下来。刘峰转过身来搂住妻子,不住地说:“对不起,是我不好,让你受委屈了。”

  说完,他情不自禁地大哭起来。

  刘峰已经不记得自己这是第几次伤心落泪了。他只知道随着时间增长,他和妻子的共同话题少了,而且一提到孩子,两人的对话便会在尴尬中戛然而止。为此,刘峰长期以来一直陷入深深的自责当中。起初,他对于妻子的安慰还有所触动;时间一长,刘峰渐渐麻木了,他选择了用酒精来麻醉自己。

  刘峰的父母看着原本恩爱的儿子儿媳变得冷漠起来,心里也不是滋味,而且抱孙子也是他们最大的愿望。他们开始琢磨着让两个人领养个孩子,可是试过几次都没有成功。

  夜阑人静时,辗转反侧的刘峰常常悲观地对自己说:也许自己这辈子和孩子无缘。

  借精

  一天,刘峰在下班的路上收到一本广告杂志,无意中翻看到了一篇介绍试管婴儿的文章。

  刘峰的心一下子被触动了。

  他飞快地骑着自行车奔回家。李秀正在厨房做饭,刘峰连拖鞋也没顾得上换,直接冲过去,搂住妻子的腰说:“咱试试试管婴儿吧!”

  李秀听到这个消息也觉得可行,但一想到家里的生活条件,她有些无奈地说:“办法倒是行,可是咱没那么多钱呀!”

  刘峰说:“这个,我自有办法……”

  几天后,刘峰联系到了自己的远房表弟刘军,让他同妻子发生性关系,为自己生个孩子。刘峰将自己的计划告诉妻子后,李秀犹豫不决。后来,她因求子心切便勉强答应了。她对丈夫说:“不管是谁的精子,孩子是我生的,就是你的孩子。”

  李秀的话,让刘峰更加坚定了信心。第二天,他就打电话把刘军叫了过来,三个人在一起商量此事,约定孩子出生之后,刘军必须和李秀断绝关系,不管孩子多大,都不能把这件事情说出来。从此,这个秘密就被刘峰和李秀深深地埋在了心里。

  2004年,一声响亮的啼哭给刘家带来了无限欢乐,孩子出生了,还是个男孩儿!望着这个小生命,刘峰和李秀喜极而泣,给孩子取名刘乐乐。

  生活渐渐恢复了平静,李秀也再没有见过孩子的亲生父亲,这个家庭仿佛忘记了这个尘封多年的秘密。像其他小孩儿一样,乐乐被爷爷奶奶宠着、爸爸妈妈疼着。

  转眼间,孩子7岁了。人到中年的刘峰渐渐地觉得李秀对自己不够热情,变得冷淡猜忌,经常挑自己的毛病,怀疑自己有外遇,两人也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言语不和而吵架。吵架中,最让刘峰忍受不了的就是李秀竟然经常嘲讽自己“不是男人”。

  这些话都深深地刺痛了刘峰的心,离婚的念头不时地涌上心头。刘峰看着乐乐越长越不像自己,心里也越来越觉得别扭。“我是不是在辛苦地给别人养孩子呀?”这个问题如魔咒般困扰着他。

  2011年12月底,郁闷至极的刘峰把李秀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由李秀自己抚养——他认为自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也就没有抚养的义务。

  孩子由谁抚养

  作为主审法官,我首先想到了我国的人工受精法律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曾经有过司法解释,即《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其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就本案来说,还有很多细节问题尚待进一步查实,目前无法作出最后的判决。不过,结合之前发生的类似案例,法庭一般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乐乐是刘峰与李秀的婚生子女。刘峰让李秀和自家亲戚发生性关系为自己生孩子的做法是否和供精人工受精的方式相同?当然有所不同,但值得讨论的是供精人工受精与该案中的不同是否足以影响两者的本质定性?

  首先,从方式上来看,供精人工受精是指用丈夫以外的供体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方法。本案中,刘峰的亲戚作为精子的供体跟供精人工受精的方式相同,只是一个采用精子库的方式,另一个采用真实的自然人。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在本案中,刘峰与李秀对于“借精生子”这件事拥有口头约定,属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协商一致。

  由此,似乎本案中采用的方式与人工受精虽有不同,但不同不足以影响定性,只是方式不同而已。应该认定乐乐是双方的婚生子女,推定确认刘峰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另一种意见正好相反,认为乐乐并非两人的婚生子女,应当由其亲生父母承担抚养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刘峰、李秀和亲戚的约定是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刘峰和李秀并没有到正当的医疗机构,而是私自地采用这种方式,虽然节省开支,却违反了国家的规定;而且,两人的这种行为是对《婚姻法》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践踏。《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有忠实婚姻的义务,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两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在道德伦理中也不允许。因此,其三人的约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其次,抚养权不能因为约定而改变。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约定而免除。虽然三人约定孩子出生后孩子的亲生父亲不能再见孩子,但抚养权是不能因为口头约定而改变的,孩子的亲生父亲仍然要对乐乐进行抚养。因为刘峰与乐乐并没有形成养父子关系,因此,对乐乐没有抚养义务。综上,孩子应当由其亲生父母进行抚养。

  在我看来,法官的每一个判决都承担着对社会进行正确导向的功能。如果判决乐乐归刘峰夫妇抚养,那么判决生效后,将意味着鼓励人民群众采用该种方式进行人工生殖,等于是变相地承认了这种方式的合理性,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直到目前,这个可怜的孩子还并不知道平日里对自己那么好的爸爸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这对孩子幼小的心灵是多大的考验啊!我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因此,我会尽量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争取能让两人的关系和好如初。

  但愿,我的所有分析永远都用不上;但愿,这个秘密可以永远埋藏下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1年4月上半月期)

(编辑:S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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